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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厅) 氮氧化物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是形成酸雨的重要原因,还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会产生多种二次污染物。氮氧化物减排指标已被列为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的约束性指标。为进一步加强氮氧化物的污染防治,加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降氮脱硝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氮氧化物排放现状 根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结果,我省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2.04万吨,其中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19.34万吨,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10.02万吨,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17.79万吨。三项合计约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5%,是我省最主要的氮氧化物排放源。火电和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大而且集中,机动车新增速度快,氮氧化物排放量高。因此,火电厂、水泥厂降氮脱硝工程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是我省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减排规划,推进火电厂、水泥厂降氮脱硝工作,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有效削减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分类要求,有序推进。根据火电发电机组装机容量、水泥生产线生产规模和机动车类型及排放情况采取分类要求方式,确定最佳控制方案。 (二)防治结合,重点突破。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倡导使用清洁燃料,优化燃烧过程控制,强化末端污染治理措施,多途径控制火电厂、水泥厂和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 (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推广低氮燃烧技术,大型燃煤机组应加建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设施。原则上不新建燃油机组。水泥生产线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脱硝设施采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加大其他高氮氧化物排放行业的脱硝改造。合理选择脱硝剂,因地制宜,确保安全。 四、重点领域和目标 全省30万千瓦及其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下同)全部建成降氮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实行低氮燃烧改造,并确保达标排放;燃油机组优先选择改用燃气,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降氮脱硝设施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采用先进低氮燃烧技术并同步配套scr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已接近退役或纳入国家与省能源主管部门“上大压小”退役计划的,且在“十二五”期间要关停的机组,可暂不建设降氮脱硝工程。 现有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加建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40%以上,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新建、改扩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同步建成配套的sncr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大力淘汰污染物排放高、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水泥产能。2015年前要淘汰的新型干法水泥旋窑可暂不建设降氮脱硝工程。 加速黄标车淘汰工作(黄标车: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加大其他高氮氧化物排放行业降氮脱硝工作,对不达标和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参与的全省降氮脱硝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降氮脱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商制定并共同实施相关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将降氮脱硝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县(市、区)和具体企业,并纳入本地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总量减排考核,确保目标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