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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1]24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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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化结构。支持水电和新能源开发,加快发展天然气、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加速淘汰能耗大、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努力实现电力生产增产减污。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三)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火电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引导火电厂、水泥厂主动采取降氮脱硝措施。研究火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适时出台脱硝电价。适时启动机动车排污费征收。研究制定火电厂排污费优先用于火电厂排污治理的政策,运用市场手段提高脱硝电厂竞争力和加速机动车淘汰。

  

  (四)加大投入。综合运用补助、贴息等手段,支持高效低氮燃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硝技术及多种污染物协同脱除核心技术的研发。火电厂、水泥厂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脱硝工程建设资金。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将火电厂、水泥厂脱硝工程治理补助资金纳入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同时,采取多种渠道,拓宽烟气脱硝工程建设资金来源。

  

  (五)建立机制。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将降氮脱硝综合效率纳入节能发电调度排序考虑因素,在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条件下,暂停不按本意见进行降氮脱硝治理的火电机组,直至其按要求完成降氮脱硝工程为止。未按本意见规定进行降氮脱硝治理的水泥厂,电力供给部门停止供电,直至其按要求完成降氮脱硝工程为止。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适时启动高排放车辆强制淘汰措施。

  

  (六)加强管理。火电厂、水泥厂脱硝设施必须建设相应的dcs系统,存储设施运行关键参数,并保存半年以上。火电厂、水泥厂要完善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脱硝设施的运行监督,确保脱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新建火电机组的脱硝装置、安装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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