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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办函[2011]69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2011两岸新兴产业合作暨经济转型升级高端论坛宣示政策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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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支持台资企业申请省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奖励、节能奖励。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9.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战略试点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等,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负责)

  

  10.支持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等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出台帮助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措施。(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等市政府分别负责)

  

  (二)加强对在粤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辅导。

  

  11.由省外经贸厅、科技厅等部门联合成立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团,巡回宣讲相关政策措施,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政策辅导。(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台办等单位负责)

  

  12.积极支持引导台资企业培训、咨询辅导、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机构落户我省,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专业辅导和优质服务。(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工商局、台办等单位负责)

  

  (三)加强粤台人才培训交流。

  

  13.鼓励粤台两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互设分支机构,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企业为依托,建立一批两岸人才合作培训、科研、交流基地,为加快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台办等单位负责)

  

  三、积极拓展粤台产业合作新空间

  

  以打造珠江三角洲粤台经贸合作核心区为契机,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重点办好一批有特色的粤台产业交流合作示范区。

  

  14.进一步强化广州、深圳市与台湾金融控股集团的联系,加强其与台湾在科技、文化、物流及运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打造粤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广州、深圳市政府分别负责)

  

  15.将珠江口东岸地区建设为粤台先进制造业集聚区,重点加强与台湾电子信息高端产品制造业的合作,形成深莞惠台资电子信息产业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深圳、惠州、东莞市政府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台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16.鼓励和推动台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发展。(东莞市政府牵头负责)

  

  17.加快惠州市粤台石化、光电合作基地建设。(惠州市政府牵头负责)

  

  18.将珠江口西岸地区打造为粤台特色产业集聚区,推动其与台湾游艇等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进一步引进台资发展游艇、机械、汽车、摩托车等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珠海、佛山、中山、江门、肇庆市政府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台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19.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南海奇美新型平板显示产业基地、江门绿色光源基地的建设。(佛山、江门市政府分别负责)

  

  20.粤东北四市要充分利用海西经济区对台经贸优惠政策,加快承接珠三角台资企业转移,建设粤台经贸合作试验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汕头、梅州、潮州、揭阳市政府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地税局、台办、金融办及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检验检疫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着力优化台资企业发展环境

  

  21.加大对在粤台资企业的融资支持,积极搭建在粤台资企业融资担保平台,鼓励和推动有实力的台湾金融机构或在粤台资企业与我省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台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台资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在粤台资企业在大陆境内上市融资,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台资企业探索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引导台资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台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外经贸厅和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22.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节约集约、统筹规划、明晰产权、尊重历史”的原则,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前提下,依据“三旧”改造政策平稳有序解决台资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防止强拆企业厂房、强占企业用地的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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