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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8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1年本市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1年本市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1〕089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是本市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和麻疹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的重点防控时期。为切实落实《2010-2012年上海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等要求,预防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发生,控制流感和麻疹等传染病的流行,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工作目标,现就做好2011年本市冬春季重点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不断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与制度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冬春季重点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传染病属地化管理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明确职责与任务基础上,认真梳理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预案、制度、流程与要求,全面加强与教育、农业、交通、商务、公安、旅游、宣传、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衔接与协作,共同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与措施,做到在常态管理下对传染病防控工作“思想不麻痹,行动不懈怠”,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医改工作中公共卫生体系建没的推进与深化,认真实施制定和完善全额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和专项补助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控任务的办法,认真落实中央转移支付公共卫生项目,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开展对辖区传染病防控工作绩效考核。应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各有关单位传染病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对传染病防控工作人员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医疗诊治以及报告处置等培训,提高预防控制、临床诊断和救治能力;根据需要做好检测试剂、疫苗、医疗救治物资的储备,落实应急处置队伍并开展演练,确保有效应对传染病暴发疫情等。

  二、强化法律意识,规范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与要求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及时报告、科学分析、准确预警、依法处置、有效应对”为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规范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

  (一)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岗位与责任人,充分发挥传染病防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提高病例发现能力,加强对发热门诊等传染病专科门诊建设,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疑似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和麻疹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病例以及疑似学生等重点人群聚集性病例的警惕性和敏感性。要认真开展病例监测,承担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监测点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相关病例或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认真落实登记、核对和标本采集、报送等工作,保证全市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要规范临床诊断和救治,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按照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防控工作预案要求,对发现的疑似病例在开展鉴别诊断或专家会诊的基础上进行诊断;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发现的疑似/确诊病例进行救治。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制度,落实传染病病例门诊登记日志和传染病病例登记、核对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如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等病例,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领导,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如发现学生等重点人群聚集性病例,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要加强医源性感染管理等,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按照诊疗要求认真落实病例相关的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规范医疗器械清洗消毒流程与消毒灭菌监测;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要求,完善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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