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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关于2012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2012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已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2008-2010年每年均有钨、锑出口实绩(2008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10年每年均有钨、锑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资格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必须为已获得出口供货资质的企业,且钨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2000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锑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10000吨(精锑)或8000吨(氧化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上述标准。 (六)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2、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二、2012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2、已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2008-2010年有白银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资格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出口实绩);新申请企业2010年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新申请企业可放宽至40吨(含)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产量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产量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上述标准。 3、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本年度监测报告。 4、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以上第3款要求。 5、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6、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8、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产品链条长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