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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已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且2008-2010年有白银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2012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钨经营企业的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以上(以2010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8-2010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500吨(含)以上;锑经营企业的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含)以上,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8-2010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500吨(含)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钨经营企业的钨精矿到仲钨酸铵(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仲钨酸铵(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锑经营企业的锑精矿到精锑总回收率大于80%。 (六)钨经营企业的钨精矿到仲钨酸铵(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仲钨酸铵(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锑经营企业的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为1995年以后制造。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十)获得2012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自动获得2012年钨、锑出口供货资格。 四、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2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考虑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在本地已获得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数量内,对符合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2011年已获得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中央管理企业依据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2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对本地申报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于2011年11月25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中央管理企业依据2012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及汇总表,见附件,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2012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对本地符合2012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报送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对申请钨、锑出口供货资格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