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制定保障政策。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定点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项目、院内中药制剂、中药品种(含中成药、中药饮片)纳入报销范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区、县(市)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 鼓励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依法简化院内中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院内中药制剂可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共同使用。 (四)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中医药管理责任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维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