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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1]051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启动实施2011年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五)公示:经评审专家面试后的拟入选对象,在市卫生信息网(www.smhb.gov.cn)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六、组织管理

  (一)上海市卫生局负责项目的宏观指导,师承教育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师承办公室按时完成阶段考核并将结果上报上海市卫生局。

  (二)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员所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项目学员的日常工作、学习、临床实践等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学员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为项目学员提供学习所需的时间与环境,不再安排与本专业临床实践无关的学习和工作;配备一定的培养经费,确保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三)项目学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再担任院级行政职务以及临床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学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中断学习,中断3个月以上或无故脱离本专业临床实践3个月以上者,由所在单位提出,报上海市卫生局审核批准,终止其学习,退回全部经费;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全部经费。

  七、培养经费

  (一)培养经费由市卫生局资助经费和单位匹配经费组成。入选“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对象可获得市卫生局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按年拨付,专款专用。所在区县(包括单位)应以不少于1:1比例作相应匹配,并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统一安排使用。

  (二)培养经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所在单位应定期向上海市卫生局报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因故终止培养计划的,应做好经费结算工作,拨付的剩余培养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及时归还市卫生局。

  (三)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参加相应的学术活动及临床进修,以及用于支付带教导师的带教津贴等。

  八、培养与管理

  (一)上海市卫生局与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培养人才项目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确保“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 计划顺利实施。

  (二)上海市卫生局除培养经费资助外,为培养对象在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信息传递及相应的科研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并切实保证提供优秀导师在第一线固定带教。

  (三)上海市卫生局建立制定考核和评估的指标体系,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并组织科研课题的中期评估和终期综合评估。根据考核和评估的情况,在原核定的经费额度上,适当调整培养对象的下一年度经费支持力度。对未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进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上海市卫生局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培养计划,对确实难以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对象,予以撤销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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