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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其中有家庭申请收养的,民政部门依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无人收养的,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置。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按孤儿落实养育政策。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全面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做好设施布局和建设工作。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工作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城管、环卫等行业标准,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教育部门要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轻微犯罪流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卫生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乞讨等犯罪行为,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除统筹安排救助支出之外,还要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支持救助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运转需要,中央和省级给予适当专项补助。其它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