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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队伍建设。省、市(州)、县(市、区)各级都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实现救助网络全覆盖。要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