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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拟定的《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意见

  (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1年11月)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苏统字〔201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目的

  

  通过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或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工程等。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的职责分工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等共同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棚户区改造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审核全市、市本级和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五区县(以下简称“老五县”)中央下放地方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等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统计局;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及房源筹集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审核全市、市本级和老五县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与筹集等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统计局;组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审核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等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统计局;组织区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审核全市、市本级和老五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等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统计局;组织区县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地林场,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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