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属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征收、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情况,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分别为: (一)多层定销商品房:45、55、65、75、90平方米; (二)小高层定销商品房:55、65、75、85、100、115平方米; (三)高层定销商品房:60、70、80、90、105、120平方米。 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另行设计特殊套型。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定销商品房建设方案的委托设计工作。设计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并对定销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作适时调整。具体定价方案由市物价、财政、住建、土地储备等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基本套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选择购买多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可上靠购买相近基本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小于120平方米的,可购买一套或者两套定销商品房,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之和应当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当;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0平方米小于180平方米的,可在购买一套90平方米定销商品房的基础上再购买一套与超出面积相对应的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基本套型面积自行组合购买两套或者两套以上定销商品房,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选择购买小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在本条第一项规定基础上增购10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2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