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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2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苏府办〔2011〕2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委办、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

  组织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全面加强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不断打牢社会建设和管理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苏发〔2011〕30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要根据《宪法》和《人民调解法》的要求,依法在全市村(社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对因并村、建社区等原因尚未建立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加大推动力度,确保在今年底前全部建立,确保全市每个村(社区)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配备必须有3人以上组成,原则上由村(社区)主任(或书记)兼任调委会主任,一名专职调解员(对居住人口较多的社区,可视情配备若干名专职调解员,确保正常工作的需要)和其他村(社区)干部、联合小组(居民小组)组长为兼职调解员,村民小组长(楼长)等为信息员。要按照社会建设管理创新的要求,探索设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工作网络。在村层面,设立村调委会-联合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三级网络;在社区层面,设立社区调委会-居民小组-楼(道)三级网络,努力形成面向村居、贴近群众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推选产生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聘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条件为: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调处能力和政策水平;年龄在18~65周岁,身体健康。要在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积极吸收一批人民调解工作志愿者。基本条件:退休老领导、老党员、老政法干警、老模范、老教师等;热心调解工作、在本村(居)民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

  三、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工作程序,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确保程序规范。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认真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确保文书规范。要严格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制定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台账,确保台账规范。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通报例会、业务学习、纠纷排查、重大纠纷快报、纠纷登记、信息上报及统计、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当事人回访、总结评比等10项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机制建设

  要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市负责人民调解能手的培训,各县级市(区)司法局负责村(社区)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基层司法所负责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信息员的培训,确保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信息员不少于1天。要建立指导考核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新一轮“总体全省争先进,单项全国创一流”目标,落实职能科室,认真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与综治、公安、民政、信访、工会、妇联等加强协调,完善联席会议机制,不断夯实社会建设、管理的基础。

  五、全面保障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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