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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2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积极争取、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解决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调委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调委会的补助经费,主要包括购置办公用品、制作文书档案等的费用。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主要包括专职调解员的人员经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保险费等。

  六、努力保障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场地

  要因地制宜,确保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调解室、档案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设备,做到调解室有调解席、记录席、当事人席和旁听席,调解室内悬挂人民调解标牌和“依法调解、以德协商”字幅,上墙公示调解工作原则、调解室工作纪律、调解员工作守则、记录人守则等内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七、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员的待遇

  要采取以奖代补、以案定补、适当补贴等办法,依据每个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和易难程度等,进行相应的补贴,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要根据《苏州市人民调解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要求,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职称评聘工作;对获得职称的人民调解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补贴。要参照本地社会公益岗位的标准,将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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