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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市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建立日常安全监管台账;

  

  3.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4.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审查;

  

  3.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审查,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3.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4.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日常隐患排查的重要内容,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依法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全市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3.负责将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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