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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设全省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成省、市、县、乡四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 (五)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已建小区,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 (二)完善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等;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配套费可以免征。有关部门对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养老服务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降低门槛,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依据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在运营期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及操作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城镇“三无”、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入住资格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