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以该日供应价格为准,每日向平价商店优先供应蔬菜;配套建有冷库的还应合理调节收储保障供应; (三)冷藏设施经营者应提前适当增加收储,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有序地增加投放市场,并优先供应平价商店,供应价格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之日的当地市场批发价格为准; (四)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平价商店销售农副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该日销售价格;应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解除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救灾重建的实际需要部署具体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重大节假日期间处置措施】中秋、国庆和春节重大节假日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一)对农副产品价格启动价格监测一日一报; (二)自节假日来临前2日起至结束之日,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每日向平价商店优先供应蔬菜,供应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配套建有冷库的还应当合理调节收储保障供应; (三)冷藏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节假日来临前适当增加收储,并在节假日期间有序地增加投放市场,优先供应平价商店,供应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 (四)自节假日来临前2日至结束之日,平价商店销售农副产品,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调控价格的,其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第四章 应对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异动 第十五条 【价格异动应急报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出现农副产品抢购,或者因灾害等因素引起供应短缺,导致相关农副产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上涨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积极组织调运。 监测到价格预警信号灯亮黄灯或红灯,或者接到相关经营者报告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部署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黄灯对应处置措施】价格预警信号灯亮黄灯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一)视实际情况,对相关农副产品价格增加监测报告频次; (二)约谈、提醒或按协议要求相关经营者自觉执行政府调控措施,保持农副产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三)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将本基地生产的相关蔬菜投放省内市场并优先供应异动发生地平价商店,配套建有冷库的,应同时合理调配所储蔬菜保障供应;供应平价商店的农副产品,其供应价格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明确调控价格的,应当低于异动发生地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 (四)冷藏设施经营者应当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适当增加投放并优先供应异动发生地平价商店;未收储相关农副产品的,必要时按照政府指定的数量组织调运并优先供应平价商店;供应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明确调控价格的,应当低于异动发生地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 (五)平价商店应当主动联系相关农副产品的供应商,积极组织调运,按照政府指定的数量投放市场,原则上供应量不少于平常销售量;销售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不得高于异动发生前2日该平价商店销售该农副产品的价格;应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六)按照法定程序报请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根据授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红灯对应处置措施】价格预警信号灯亮红灯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一)对相关农副产品价格启动价格监测一日一报,视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监测报告频次; (二)约谈、提醒或按协议要求相关经营者自觉执行政府调控措施,保持农副产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三)蔬菜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将本基地生产的相关蔬菜投放省内市场并优先供应异动发生地平价商店,配套建有冷库的,应参考异动发生地平常销售量,保持不少于1-3天的耐储品种储备用以应急调配保障供应;供应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明确调控价格的,一般不得高于异动发生地异动发生前2日同品种同规格产品市场批发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