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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1]25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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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冷藏设施经营者应当参考异动发生地平常销售量,保持不少于3-5天的耐储品种储备,保证将所储备相关农副产品的60%以上投放省内市场并优先供应异动发生地平价商店;供应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明确调控价格的,一般不得高于异动发生地异动发生前2日同品种同规格产品市场批发价格;

  (五)平价商店应当主动联系相关农副产品的供应商,积极组织调运,按照政府指定的数量投放市场,原则上供应量不少于平常销售量;销售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不得高于异动发生前2日该平价商店销售该农副产品的价格;应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六)按规定程序报请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根据授权组织实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监管】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采取防范和应对措施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巡查;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天下午17时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相关农副产品批发、销售、仓储及价格情况。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制定运用本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足额到位。

  为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落实了政府调控措施的,根据“先控后补”原则,可按规定程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对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者,可从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第二十条  【契约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在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中的具体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引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经信、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农副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相关信息,及时采集、分析和发布农副产品供求、产销、仓储、价格、成本等方面的信息,或通过组织产销对接洽谈会等形式,引导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实现产销对接。

  第二十二条  【规范信息发布】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经营者发布的供求、价格等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推动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考核】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进行定期考核,对不执行政府调控措施、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考核条件情形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降低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标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资质,不再适用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预案管理】地级以上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运用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或实施细则,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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