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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齐政办发[20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市马铃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市马铃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促进全市马铃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促进全市马铃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我市是国家重要的马铃薯种薯和商品薯生产基地。为尽快做大做强马铃薯产业,各县(市)要抓住机遇,围绕扶持重点搞好规划和实施,争取实现一年打基础、两年上水平、三年形成大产业的发展目标,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重点扶持对象马铃薯贮藏园区、大型马铃薯贮藏库(窖)、大型马铃薯精深加工企业、区域性马铃薯交易大市场及信息平台建设。

  二、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尽快提高马铃薯贮藏能力。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建立扶持马铃薯产业发展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建立贷款担保平台,市财政局负责担保基金监管,龙江银行齐分行、市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提供贮藏库(窖)建设贷款,并在收购流动资金上给予支持,放大资金5倍,融资2.5亿元(贷款期限为3年),根据利益和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担保基金采取市建基金,只担保不赔偿,受益县(市)负责全部代偿损失赔付的方式运作(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有关县(市)要重点规划好马铃薯仓储园区或项目区,实施集中连片贮藏,提高马铃薯综合贮藏能力。重点扶持积极性高、诚信条件好、有经营和资金实力的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和营销大户建设1000吨以上的贮藏库(窖)。贷款比例占贮藏设施总投入的30%至50%,其中地上库贷款比例50%、半地下窖40%、地下窖30%。同时,对于新建的区域性马铃薯交易大市场项目,也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比例给予贷款支持。

  三、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对于贷款建设贮藏设施的企业、合作社和个人,主产县(市)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当期利率的10%贴息;对于以妇女为主体建设马铃薯贮藏设施的利用国家妇女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提供2年期贷款贴息。有条件的县(市)对建设马铃薯贮藏设施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四、实行良种推广补贴认真落实好国家关于马铃薯良种繁育的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良种繁育项目向制种单位大力倾斜。着力扶持和发展一级原种应用,各主产县(市)按一级原种市场价格的30%至50%,重点对从制种单位和种子基地购买一级原种的合作社和农民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农民扩繁二级原种,扩大本地种薯推广应用面积,努力提高基地良种化程度。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帮助制种单位、合作社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马铃薯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五、实施政策性减免各主产县(市)对马铃薯产业发展中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基地建设、市场营销等方面涉及到地方政府行政性的收费,要出台配套优惠政策,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为马铃薯产业加快发展创造优良的政策环境。

  六、加快引进精深加工企业为解决量大链短问题,各主产县(市)要以变性淀粉、全粉、膨化食品加工为主攻方向,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精深加工企业,在立项、用地、税收、贴息和专项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农发行给予信贷支持,增加就地转化比重,提高马铃薯附加值。

  七、切实保证项目用地主产区国土部门对于马铃薯贮藏库(窖)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外的机动地、新农村建设腾出的宅基地及原有规划未利用的村屯空闲宅基地、村屯周边的废弃荒地和取土坑,按照“农业三项用地”或“乡企联建用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为贮藏设施建设提供土地保障;对于大型交易市场项目用地优先给予审批,满足项目用地需求。

  八、积极组建合作社总社(联合社)在大力发展各类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的基地上,鼓励主产县(市)加快组建集种植、贮藏、营销于一体的马铃薯合作社总社(联合社),每年省经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资金优先向总社投放,主产县(市)建立马铃薯发展基金重点向总社倾斜,同时整合农机、水利、开发、土地等专项资金支持总社发展,尽快形成内带农户、外联市场(企业)的利益联合体,不断提升马铃薯产业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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