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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会场监督、纪律监察、评议票收集统计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市民代表选定、评议统计汇总和情况调查等工作;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主会场并指导分会场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述职报告期间主会场外的安全保障;市电政信息办负责主会场并指导分会场做好技术保障等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市网络办负责新闻宣传及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市广播电视台负责评议视频制作和播放;各区市政府负责各分会场的市民代表选定、审核、组织和会务保障等工作。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活动组织机构,构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指令畅通、督促有力”的工作推进体系,精心筹划,严密组织,加强协作,整体推进,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精心准备,注重实效。各区市政府要组织参加“三民”活动的市民代表,了解有关评议须知,上网查阅市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年度目标等情况,便于市民代表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确保评议结果更加客观、准确。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诚恳听取市民意见建议,积极采纳良策建议,更加科学地谋划好2012年工作,以实际行动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推动政府及各部门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严肃纪律,确保公平。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三民”活动的各项纪律要求,会场监察人员和社会监督员要加强现场巡查,实行全过程监控,保证活动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地开展。

  

  附件:1.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述职报告分组安排

  2.市民代表构成表

  3.“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工作纪律

  

  附件1: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述职报告分组安排

  

  

组 别

市 政 府 部 门

第一组

14个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经合办、市物价局、青岛保税港区管委

第二组

15个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盐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市场执法局、市地税局

第三组

15个

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政府外办、市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口岸办、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史志办、市机关事务、市供销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组

15个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族宗教局、市体育局、市畜牧局、市老龄办、市贸促会、市地震局、青岛仲裁办、市农机局



  

  附件2:市民代表构成表

  

  一、市级主会场:

  

  

代表类别

人数

代表类别

人数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15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

9

政务督查社会监督员

3

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

2

政风行风监督员

7

政务服务热线义务监督员

2

行风在线点评员

2

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

2

考核组人员

8

专家学者

3

区市部门代表

15

企事业单位(含青岛市企业联合会)

14

居民代表

12

媒体

2

个体经营者

2

新市民

2

合  计

100



  二、区市分会场

  

  

一组

二组

三组

四组

服务对象代表

区市部门代表

15

15

30

15

企业单位

33

33

21

33

事业单位

10

10

20

10

乡镇街道

18

18

10

18

社会组织(含青岛市企业联合会)

12

12

12

12

个体经营

10

10

10

社区或村

20

20

20

社会各界代表

各级党代表

15

15

20

15

各级人大代表

20

20

25

20

各级政协委员

20

20

25

20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

10

10

10

10

群团组织

10

10

20

10

专家学者

5

5

5

5

新市民

2

2

2

2

合计

200

200

200

200



  

  附件3:

  
2011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工作纪律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绩效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青发〔2011〕8号)精神,为加强“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以下简称“三民”活动)工作纪律,保证“三民”活动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地开展,确保结果真实、准确,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纪律。

  一、组织“三民”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反评议程序和有关要求,统计结果出现重大失误。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虚假评价,授意市民代表填写测评票等行为。

  (三)擅自修改测评票,隐匿或擅自销毁原始评议资料,影响评议结果和名次。

  (四)利用评议之便谋取私利,索取、接受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馈赠等。

  (五)向被评议部门透露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六)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单、评议结果及名次,以及其他工作秘密。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评议会场监管不严,错发、漏发测评票,回收与发放测评票数量不一致。

  二、组织“三民”活动的区市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对违反评议程序和工作要求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情不查。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虚假评价,授意市民代表填写测评票,纵容代填测评票等行为。

  (三)接受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馈赠。

  (四)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部门谋取私利。

  (五)擅自向被评议部门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单。

  三、被评议部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进行私下非正当活动,干扰评议程序和结果。

  (二)进行各种方式的拉票活动,向区市、对口部门提出评议的“特殊”要求,通过发短信等方式授意市民代表。

  (三)宴请组织“三民”活动的部门及人员、市民代表,或向其赠送礼品、礼金,以交通费、通讯费等名义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夸大工作实绩,隐瞒存在的问题,在新闻媒体上进行 “广告式”自我宣传等。

  (五)对举报人员进行刁难或报复。

  四、监督机制

  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为保证“三民”活动的公正性,市监察部门将随机选取一定比例市民代表,通过问询方式,了解“三民”活动组织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是否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投票等。一经发现违规,立即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市监察局设立专门举报电话: 85911697,接受市民监督,为“三民”活动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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