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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会场监督、纪律监察、评议票收集统计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市民代表选定、评议统计汇总和情况调查等工作;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主会场并指导分会场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述职报告期间主会场外的安全保障;市电政信息办负责主会场并指导分会场做好技术保障等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市网络办负责新闻宣传及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市广播电视台负责评议视频制作和播放;各区市政府负责各分会场的市民代表选定、审核、组织和会务保障等工作。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活动组织机构,构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指令畅通、督促有力”的工作推进体系,精心筹划,严密组织,加强协作,整体推进,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精心准备,注重实效。各区市政府要组织参加“三民”活动的市民代表,了解有关评议须知,上网查阅市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年度目标等情况,便于市民代表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确保评议结果更加客观、准确。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诚恳听取市民意见建议,积极采纳良策建议,更加科学地谋划好2012年工作,以实际行动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推动政府及各部门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严肃纪律,确保公平。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三民”活动的各项纪律要求,会场监察人员和社会监督员要加强现场巡查,实行全过程监控,保证活动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地开展。 附件:1.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述职报告分组安排 2.市民代表构成表 3.“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工作纪律 附件1: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述职报告分组安排
附件2:市民代表构成表 一、市级主会场:
二、区市分会场
附件3: 2011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工作纪律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绩效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青发〔2011〕8号)精神,为加强“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以下简称“三民”活动)工作纪律,保证“三民”活动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地开展,确保结果真实、准确,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纪律。 一、组织“三民”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反评议程序和有关要求,统计结果出现重大失误。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虚假评价,授意市民代表填写测评票等行为。 (三)擅自修改测评票,隐匿或擅自销毁原始评议资料,影响评议结果和名次。 (四)利用评议之便谋取私利,索取、接受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馈赠等。 (五)向被评议部门透露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六)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单、评议结果及名次,以及其他工作秘密。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评议会场监管不严,错发、漏发测评票,回收与发放测评票数量不一致。 二、组织“三民”活动的区市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对违反评议程序和工作要求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情不查。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虚假评价,授意市民代表填写测评票,纵容代填测评票等行为。 (三)接受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馈赠。 (四)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部门谋取私利。 (五)擅自向被评议部门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单。 三、被评议部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进行私下非正当活动,干扰评议程序和结果。 (二)进行各种方式的拉票活动,向区市、对口部门提出评议的“特殊”要求,通过发短信等方式授意市民代表。 (三)宴请组织“三民”活动的部门及人员、市民代表,或向其赠送礼品、礼金,以交通费、通讯费等名义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夸大工作实绩,隐瞒存在的问题,在新闻媒体上进行 “广告式”自我宣传等。 (五)对举报人员进行刁难或报复。 四、监督机制 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为保证“三民”活动的公正性,市监察部门将随机选取一定比例市民代表,通过问询方式,了解“三民”活动组织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是否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投票等。一经发现违规,立即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市监察局设立专门举报电话: 85911697,接受市民监督,为“三民”活动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