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101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活动。整合我市高校、公共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资源,扩大创业教育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教育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创业意识培训每人200元、创业实训每人200元、开办企业培训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实行创业导师制度,聘请驻郑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每年组织开展创业导师进校园活动,每名创业导师要从在校大学生中选取20名学生进行创业指导。每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十佳创业新秀”,并组织典型到各院校巡回演讲,介绍创业经验。

  3.加大创业项目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郑州市综合性创业孵化园区、郑州市纺织服装创业孵化基地、郑州市汽车用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作用,鼓励各县(市、区)建立本级创业孵化园,对创业毕业生全面开放,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办公场地、公共行政、成果转化、导师扶持等服务。做好创业典型的发现、培养工作,扶持毕业生创业项目做大做强,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开展创业项目孵化服务较好,创业项目孵化率较高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实行以奖代补。依托就业工作网络,广泛挖掘创业项目和创业信息,开展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创业实训,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等服务,鼓励和帮助毕业生实现创业。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和数量,为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和进退机制等事项,规范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地方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所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人均月补助500元,凭见习毕业生的毕业证、身份证、就业报到证到市人社、财政部门申报;见习单位所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864元/人执行;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1.加强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职业指导进高校”活动。深入驻郑高校举办专场报告会,开展就业政策、创业政策宣讲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大创业指导力度,积极开展送创业培训、送就业政策、送创业项目、送岗位信息、送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提升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服务水平。要把收集岗位信息作为毕业生就业求职服务的重点,收集各行各业岗位需求信息,并实现区域间、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水平,切实做好网络安全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

  3.强化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定期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多渠道、多形式举办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继续办好春季、夏季毕业生供需见面会,行业性、区域性公益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