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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鼓励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自愿参加,免费培训。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自选专业,技能为主。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按规定的报名时间,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下达的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培训专业,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协调承训学校具体实施。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在市,县(市)参加培训。若所在县(市)没有合适的承训学校,可由所在设区市民政部门就近协调到其他县(市)参加培训。市内五区、高新区和矿区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办统一组织培训。 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和兵役机关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对象、形式和程序 (一)培训对象。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除此之外,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培训形式。 短期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在所在市、县(市)分别免试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技工学校。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统一考试后,按教育部当年成人高考、普通高考招生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执行。免费学习2年,超过2年的教育与培训费用由退役士兵自理;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按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标准给予补贴,由学校向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补发。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考学升学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执行。 (三)培训程序。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退役士兵填写《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意愿表》,根据本地退役士兵拟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业、工种和人数等基本情况,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2月制定培训计划,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体向退役士兵发布。退役士兵自培训计划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入学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后与承训学校进行衔接。承训学校按招生规定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