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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燃气已成为基础性能源,城镇燃气服务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使用规模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但燃气易燃易爆,影响安全的因素十分复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极易引发突发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创新管理,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城镇燃气安全运行。

  二、加强监管,全面规范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行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并经有相应审查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城镇燃气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而配套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该项目的城镇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项目(燃气管理部门与特许经营者约定或市、县(市)政府规定的项目除外),由特许经营者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组织实施;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

  (二)严格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燃气管理部门要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管理,促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逐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重组、合并、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

  (三)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及充装监管。质监部门要根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规模,据实核定所属自有产权钢瓶数量,建立钢瓶管理系统,加强全程监管。严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许可,禁止充装、销售非自有产权钢瓶液化石油气,严禁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二甲醚。加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场)压力容器及其充装设施的监控,运用技术手段防范非自有产权钢瓶的充装和流转。质监、工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月度对液化石油气企业储存、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相关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含液化石油气瓶组站,下同)建设管理。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专项整治,对建设手续不齐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运行。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并入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意见,并协调有关管道燃气企业积极实施并网。

  (五)加强城镇燃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开展对宾馆、饭店、商贸建筑等公共场所城镇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六)强化燃气运输车辆交通管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实施经营许可,配发道路运输证,严禁无资质车辆从事燃气运输。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委托无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运输燃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

  (七)积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要积极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主动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在燃气储存、灌装、瓶库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在场(站)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调压站(柜、箱)等设备要增设过压切断装置。在居民用户中逐步推行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单位用户、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要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督促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用户尽快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暂停供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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