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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强化措施,做好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强化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对运行10年以上的城镇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定期进行运行状况安全检测,对建(构)筑物占压、损害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构成严重隐患的,及时向辖区安监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由辖区安监和燃气管理部门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管线设施防腐、绝缘、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公开报警服务电话。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的管控,严格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及监管责任,防止燃气设施被外力损坏。因盲目施工造成城镇燃气设施损坏的,要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职责,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

  (一)明确部门责任。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职责,依法及时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销售、代灌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站点、未经审查批准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行为,严厉处罚向无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质监、工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储存、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掺假使假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置违规大量储存、倒灌液化石油气以及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偷盗使用燃气、倒卖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拒不接受检查和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强化专项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燃气供应设施的专项治理,依法关停或拆除未经审批的区域管道燃气供应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设施。对受关停或拆除违法违规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影响的燃气用户,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协调其改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城镇燃气企业优先为符合城市燃气配套政策规定且市政燃气管网可到达的用户配套安装管道燃气。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理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开发施工单位。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城管执法、质监、工商、公安、安监、燃气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监管。要建立举报、投诉危害燃气安全行为的受理机制,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密切配合,构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社会化网络

  (一)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着力构建燃气安全区域管理网络,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辖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落实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支持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大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构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社会化网络,有效发挥社会化管理作用。燃气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技术平台,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网络提供运作载体。要多层次开展燃气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全面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教育,做到燃气安全家喻户晓。新闻媒体要开展经常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规范使用、自觉维护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的良好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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