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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1]87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河湖管理专题执法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8、能力建设情况。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和经费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各区(县)要对各自管理范围内河湖管理情况进行自查。通过自查,一要摸清辖区内各类项目及活动的数量、位置、类型及分布;二要查明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和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湖行为等的数量、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三要对违法违规项目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或者处理意见;四要明确整改计划、完成时限,落实整改现场监督责任单位;五是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等的突出重点问题,要在辖区内通报,挂牌督办。

  

  各单位要边检查边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连同附表)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水务局。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做好迎接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市水务局检查的准备。

  

  五、有关要求

  

  (一)要狠抓落实。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河湖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和整治。调查的结果要客观、真实、可利用,清理整治的措施要有力得当,要落到实处、见到真效。

  

  (二)要分类处置。对于未按审查意见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影响防洪安全或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对非法采砂或未按许可开采的采砂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并依法处罚。

  

  (三)要重点督办。对非法侵占(包括越权审批)并严重影响河道行洪的项目,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依法进行处罚,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重点督办,确保整治措施到位。

  

  (四)要实行问责。对于未能按要求开展检查、复查的,或经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以及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治的,市水务局将进行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要加强宣传。要宣传相关法规,宣传加强河湖管理的意义,宣传涉河(湖)非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打击涉河(湖)非法行为的必要性。

  

  特此通知。

  

  附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略)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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