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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聘请相关评审人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评审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单位对所服务企业组织的外部评审。 三、审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审查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并结合对申请企业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外部评审的决定。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 ㈠未组织自评、自评分不合格或自评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 ㈡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㈢当年度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㈤超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影响涉险事故的; 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㈦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适宜进行外部评审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安全监管部门通知后,按照“统筹兼顾、专业对口、合理分配”的原则,安排有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要编制评审计划,包括:评定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确定的范围、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现场审定的起止时间、评审组组长和组员名单及其分工和评审日程安排(按照企业规模、设施设备拥有量、企业人数等确定)。评审组一般不少于5人。 参与评审的人员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关系。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并由评审组组长全面负责。评审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及现场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评审前,评审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评审时间、评审组成员、评审程序和形式书面告知申报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采取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对设备设施安全考评,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 ≤10,抽100%。 2.10 3.100 4.500 ≤h ≤1000,抽50台。 5.h >1000,抽5%。 第十七条 评审组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在申请企业召开首次会议,由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说明评审目的、依据、考评范围、程序和方法; ㈡在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各要素给出符合实际、客观公正的打分,做出评价结论,并对扣分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建议;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现实情况于标准有冲突的难点问题,由评审组组长整理后,评审单位汇总报市安全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得在现场给予任何承诺。 ㈢召开企业有关人员会议,通报评审情况; ㈣形成评审报告,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评审组应于评审结束后7日内将评审报告及评分表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根据评审组评审结论,将达到二级、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名单和评审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协会。报送名单和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字,评审机构盖章。 第二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对企业的评审情况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达标情况进行核准。安全监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四、认定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报送的企业名单和评审情况后,应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后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二级企业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进行公示,三级企业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期满后,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进行最终认定。认定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评审组织机构,并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证书和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 获级企业应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或相关行业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评审组织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评的,暂停等级证书,自评完成后再申请恢复。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生产安全事故超年度控制指标、发生较大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涉险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收回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告。若企业再次申请评定,须于下一年度方可重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