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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执法[2011]19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证书和标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程序按照初次评审程序进行。复评通过后换发新证书、标牌;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不得再使用原证书和标牌。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通过贿赂、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评审,获得标准化证书和标牌。一经查实,由发牌机构收回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告。以不正当方式获级的企业,被撤销后两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设备设施拥有数量统计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拥有量

序号

设备名称

拥有量

1

工业气瓶

 

27

变配电系统

 

2

危险化学品库

 

28

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

 

3

油库油罐

 

29

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

 

4

液化气站

30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5

煤气站

 

31

电网接地系统

 

6

制氧站

 

32

防雷接地装置

 

7

压力容器

 

33

电焊机

 

8

乙炔发生站

 

34

手持电动工具

 

9

锅炉与辅机

 

35

移动电气装备

 

10

空压机

 

36

电气试验站(台、室)

 

11

工业管道

 

37

探伤设备(磁粉探伤)

 

12

木料场所

 

38

探伤设备(射线探伤)

 

13

工厂建筑

 

39

探伤设备(着色探伤)

 

14

涂装作业场所

 

40

探伤设备(超声波探伤)

 

15

锻造机械

 

41

起重机械

 

16

铸造机械

 

42

金属切削机床

 

17

铸造熔炼炉

 

43

冲、剪、压机械

 

18

酸碱油槽

 

44

木工机械

 

19

工业梯台(直梯)

 

45

砂轮机

 

20

工业梯台(斜梯)

 

46

风动工具

 

21

工业梯台

(活动轻金属梯)

 

47

电梯

 

22

工业梯台

(轮式移动平台)

 

48

注塑机

 

23

工业梯台(走台、平台)

 

49

装配线

 

24

工业炉窑

 

50

炊事机械

 

25

厂内机动车辆

 

51

其它机械

 

26

运输(输送)机械

 

52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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