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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升和完善合作社运行机制,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我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科学制定标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十二五”期间,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每年围绕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区级示范社,全市从区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家左右市级示范社,符合省级示范社建设标准的,推荐参加省级示范社评选。市、区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分别由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基本条件 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运行时间一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办社;组织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经营管理水平、成员规模、技术层次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得到体现。 三、建设标准 (一)具备较强经营服务能力。合作社能有效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一体化经营程度高。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资产状况良好,负债占资产比例小于60%。 (二)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合作社成员的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所有成员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合作社取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 (三)具有良好品牌效益。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品牌经营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较强带动农户能力。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入社农户成员不少于50个,同时带动社外农户较多。 (五)产权关系清晰。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返还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 (六)建立良好积累机制。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组织管理规范。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严格依照章程规定运作,所有成员经工商部门登记;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三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民主管理好,重大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或“一人一票”与附加表决权结合制度(附加表决权不超过总票数的20%);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和有关部门随时检查。 (八)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度较高,合同履约率高,无生产(质量)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受到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通报批评,未受到舆论媒体的曝光;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加入合作社农户高20%以上,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四、主要措施 ㈠加大扶持力度。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进一步完善支持保障,继续抓好原有工商注册登记、财政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用地用电等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区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专项资金;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农产品初加工与保鲜储藏项目建设、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