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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九)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制度。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落实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合法性审查制度。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十一)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职能,注重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继续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已梳理完成的行政职权的目录、行政职权运行的条件、运行程序和办理时限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促进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同时要结合法律法规的出台、废止等情况及时调整行政职权,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效能办、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完善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以“福州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平台”为载体,加大指导和检查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公开执法流程,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法制办、市效能办、市数字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深化并推广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已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向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职权领域推进,结合上述行政职权的特点分类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市效能办、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在政府网站和行政执法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依法新取得执法资格和依法被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妥善解决部门之间执法交叉、重复执法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要综合采取调解、复议、信访、诉讼等多元化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行政监督。 (十七)认真接受人民法院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的良性互动机制。(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建立科学的审计监督机制。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健全创新审计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并完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审计结果公告等制度。(市审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