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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

  

  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合理申请配置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

  

  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应当考虑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无法解

  

  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统一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条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配置资产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的单位根据单位职能、人员编制和资产存量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先通过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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