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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统筹安排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并专款专用。 (四)加大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相关财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二三产业剥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企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支持。支持省级重点示范性产业集群和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重点集群和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内的龙头企业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强对地方特色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服务,扶持壮大产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省级特色产业镇。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园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各类先进制造业聚集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建设。 (六)加大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培育节能环保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推进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传统行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培植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一批省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税法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区域能耗总量控制,探索节能量交易机制。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奖补方案进行补助,做到“应补尽补”;鼓励落后产能尽早退出,实行“早退多补、迟退少补”。进一步甄别列入国家实施差别电价目录的企业淘汰、限制类产能,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提高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 (七)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在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制定实施一批地方标准,择优汰劣,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省管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在国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或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快做强做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业务,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等,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与外资合作,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 (八)加大对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政策支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质量强企活动,发挥省长质量奖的导向作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重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达标工作。加快建立省先进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水平,以先进标准引导企业质量提升。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努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意识。 (九)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的信贷额度,扩大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表外业务融资规模,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全面金融服务;探索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有效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还贷周转金、风险补偿金等作用,积极发展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债权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企业资产支持类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形式,增强资金实力;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支持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全面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保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