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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1〕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于近期举办一次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中学习。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组织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法制机构负责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强制法轮训。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属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于2011年10月8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对属于有关市政府规章及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按备案审查程序报相应的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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