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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11〕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3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运行机制、经费来源等发生了很大变化。村级兴办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村内绿化、植树造林等一些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除政府补助和市场运作外,还需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来解决。目前,我市农村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村在兴建农村公益事业进行筹资筹劳过程中不按一事一议规定程序办事;一些地方工作简单化,强行以资代劳;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严格,筹资筹劳使用不规范等。《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对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同时,防止增加新的村级债务,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村民规范开展筹资筹劳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议事的主动性。积极利用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组织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法规进村、入户、到人,让农民充分了解政策法规内容,熟悉议事范围、议事程序、限额标准等,明确权利义务,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发展公益事业的意识,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议事方式。搞好一事一议,关键在于解决“事难议”、“议难决”等问题,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议事办法,提高议事的成功率。首先,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明确议事范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不适合以村为单位议事的,可根据受益主体与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适当缩小议事范围,在受益的村民小组或受益农户中进行。其次要选好议事项目。要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优先支持群众需求强烈、利益直接的项目。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搞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项目。第三,要开好议事会。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程序,做好议事前的准备、议事表决、议事后的批复等各项工作。对于由几个村联办的公益事业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三)严格执行筹资筹劳政策规定。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开展筹资筹劳,应当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村务管理、兴办企业及经营亏损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严格执行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额筹资筹劳。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25元,对劳动力筹劳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全市统一按每个工日30元执行。

  (四)加强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市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申请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事项,应与中央和省规定的奖补项目相一致,执行《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鲁财农改〔2011〕2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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