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区市、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 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各区市政府具体实施。市级政府对各区市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予以支持帮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区市政府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区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区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情况,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市给予适当补助,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三、界定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区市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化解。 四、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各区市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各区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区市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市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区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明确主体,分类逐步化解。各区市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广泛接受监督。市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区市、镇(街道)、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各方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区市政府。市、区市两级财政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2011年10月31日前各区市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2011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区市政府;区市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