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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投入,制止发生新债。各区市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6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区市政府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严格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各区市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安排及责任分解

  (一)各区市政府作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市通知要求,加强对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之明确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化解范围、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并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10月28日)

  (二)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区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区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责任单位: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完成时限:省与市签订责任书后10个工作日内)

  (三)各区市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清理,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对每项、每笔债务进行核实,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医改办负责督查指导。(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10月31日)

  (四)各区市政府将核实后的债务,按规范要求上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完成时限:11月1日)

  (五)对各区市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完成时限:12月15日)

  (六)各区市政府将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并制定债务剥离清偿方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七)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政策,制定对各区市进行适当补助的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医改办,完成时限:市审核认定完成,并接省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

  (八)将认定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汇总上报省医改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九)按照变更的债务承担主体及偿付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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