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战百天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市餐饮化保执法大队、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决战百天 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推进方案》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决战百天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决战百天 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书记张庆黎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局“决战百天 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推进方案的要求,努力做好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 以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为最终目标,按照张庆黎书记和省局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高风险企业、高风险品种、高风险环节、高风险区域的监管。

  

  (二)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违法添加行为,全面整顿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的违规行为。

  

  (三)通过整治,有效遏制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全市人民群众使用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

  

  按照省局要求,对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及经营企业经营的促进消化、通便、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增强免疫力、提高缺氧耐受力、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7类功能以及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减肥、辅助降血糖等功能保健食品进行抽检。

  

  对我市染发类、育发类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防晒类、染发类、祛斑类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护肤类(宣称祛痘/抗粉刺产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抽检。以掌握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基本数据,评价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现状。

  

  (二)继续开展非法添加专项检查

  

  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同时开展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市场和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按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加大对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强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广告监测,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者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宣传资料中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对以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高风险生产企业监管

  

  将停产半停产、委托加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风险隐患排查,检查覆盖率100%。 重点检查委托生产情况。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受托企业生产过程是否有批生产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追溯性。重点了解委托双方是否签订内容全面、规范、详细的委托生产协议,是否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了解委托企业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台账等记录,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品种的完整批生产指令台账,并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量等基本内容;了解主要生产过程是否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提取工艺除外)。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人员和责任,立即对照本方案开展自查,并对照自查结果进行整改。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县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市餐饮化保执法大队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市局化保处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