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

  (成府发〔2011〕25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11〕21号)的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将我市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保二期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天保二期工程的重大意义

  我市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也是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林地面积仍然偏低,森林资源总量长期来看仍然不足,林区经济发展依然滞后,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待提高。东部龙泉山脉丘区土地贫瘠,干旱少雨,植被退化,生态环境存在逆向发展的风险;西部龙门山脉震后生态植被虽然在逐步恢复,但基础十分脆弱,水土流失的潜在因素仍未根本消除;中心城区热岛效应还很突出,市民对加快林业发展、提升大气质量的期望和呼声很高;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构建“自然之美”生态底蕴,也迫切需要林业提供强有力的生态支撑。实施天保二期工程,以保护和培育天然林资源为核心,促进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长”,构建结构更加稳定、功能更加强大的森林生态系统,对于推进我市林区经济跨越发展,提升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成都生态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天保二期工程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市天保二期工程范围覆盖除中心城区以外的14个区(市)县、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4个区(市)县为工程实施单位。实施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

  (一)总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实施天保二期工程,要以天保一期工程建设成果为基础,以保护和培育天然林资源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调整完善政策为保障,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林区改革,提升林区发展能力,努力实现“资源增长、质量提升、民生改善、林区和谐”的目标要求,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牢固的资源基础和坚强的绿色屏障。

  (二)目标任务。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促进森林生态功能修复;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常年管护森林334.2万亩(其中国有林管护面积171.7万亩,集体公益林管护面积162.5万亩);加强公益林建设,继续实施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加大国有中幼林抚育力度,进一步提升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通过实施天保二期工程,使我市水土流失得到全面遏制,生物多样性稳步增加,林区经济得到跨越式发展,林区民生得到全面改善。

  (三)基本原则。围绕天保二期工程目标任务,14个工程区(市)县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工程实施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事权划分、分级负责原则。各工程区(市)县是天保二期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抓好公益林管护、林区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工程建设推进合力。

  2.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原则。各工程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和管护内容,并按照天保二期工程总的政策规定,分类别、分区域执行落实相关政策。

  3.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原则。统筹安排工程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明确重点区域范围和着力点,统筹推进其他生态项目建设。

  4.坚持政策引导、促进改革原则。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工程建设,抓住工程实施的机遇,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激发林区发展活力的体制机制。

  5.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原则。将改善和保障林区民生放在重要位置,加快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因地制宜发展林区特色产业,以产业促就业,以就业促民生。

  三、完善天保二期工程政策措施

  (一)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将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和破坏林地等行为。落实国有林管护补助,统筹考虑管护面积和在册职工人数安排补助经费,中央财政对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其他林地每亩每年补助5元,灌木林地每亩每年补助1元。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央财政对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省级财政对集体所有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7元。落实森林管护补助,中央财政对集体所有省级公益林森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市级财政对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2元。各工程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管护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对集体公益林森林管护配套每亩每年不低于1元的管护资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