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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经信委发[2011]107号
【颁布时间】 2011-09-15
【实施时间】 2011-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1〕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2011年北京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我市拟实施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予以贴息的政策,以引导和支持企业吸引银行贷款,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规模。为规范贴息资金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2011年北京工业增长目标,拟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贴息政策支持。为规范贴息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本市;

  

  (二)2011年度纳入本市工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2011年度比2010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增量500万元(含)以上,且发生贷款均与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测算方法和贴息标准

  

  (一)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指2011年度相对于2010年度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量增长的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将重点支持符合本市产业政策,2011年度经营规模有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工业总产值考核指标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北京市统计局共同认可的企业工业总产值指标:

  

  1、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5%(含)的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4%,每户企业当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含)但低于15%的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3%,每户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3、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低于10%的企业和2011年投产的新建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2%,每户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由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自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时间

  

  2012年2月15日至2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报送地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418房间)。

  

  (四)申报材料

  

  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2010年度和2011年度所有存续借款和新发生借款所涉及的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返还企业;

  

  6、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涉及的每一笔借款资金到位凭证和还款凭证,即由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和还款回单(简称银行回单);

  

  7、由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各银行均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要求报告出具时间在2012年2月1日至2月29日之间。

  

  (五)其他说明

  

  为便于企业自行测算流动资金贷款增量,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企业可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www.bjeit.gov.cn)自行下载“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测算表”。

  

  四、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企业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账务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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