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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九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为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进行,进一步促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按照“明确责任、财政奖补;统筹规划、分年化解;严格管理、构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债务控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基本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风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运行。 (一)明确责任、财政奖补。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财政将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的同时,加大对各地的补助力度,建立化债奖励补助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历史债务。 (二)统筹规划、分年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化债规划,确定化债方案和目标,逐步化解。核实后确需支付的债务,由财政部门直接将筹集的政府化债资金支付债权人。 (三)严格管理、构建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政府补助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各级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省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将以各地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债务化解步骤 (一)组织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化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化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抽调相关人员承担具体债务登记核实工作。 (二)登记造册。各地要认真填列债权人、债务人、债务来源、债务用途、举债日期和债务到期时间等内容,对债务进行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 (三)核查锁定。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