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债务公示。应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相关内容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县级监察机关要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公示情况和受理情况,同时将相关资料送本级财政、卫生部门归档备查。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进度。按照中央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认定和剥离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各地要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将核定后的基层债务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设区市财政部门。 2.11月20日前,各设区市组织财政、卫生、发改等部门的相关人员按不低于30%比例核查具体债务,并将审核汇总的所辖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3.12月15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 4.12月31日前,将核实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二)明确化债主体。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县(市、区)政府。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三)制止发生新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