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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3
【实施时间】 2011-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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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六)积极落实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立足自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在岗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密切与职业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支出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七)实施政府引导的企业高技能拔尖人才集中培养工程。“十二五”期间,建立100个省级企业技能大师工作站,培养认定1000个企业关键技能岗位的首席技师,集中培养10000名技师或高级技师。要把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成为企业拔尖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通过名师带徒方式,推动技能大师工作实践经验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的传承推广;通过发挥拔尖技能人才的聚集效应,推动企业的技术攻关、工艺革新;通过对外开放接受社会技能人才进站研修,扩大拔尖技能人才的培养规模。大力推进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建设工作,企业应当在技师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主要工种和关键岗位上聘任首席技师。首席技师通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的,可与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重点建设2-3所主要承担企业高技能拔尖人才集中培养工程培训任务的、校企合作紧密、技能特色明显的示范性技师学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省级企业技能大师工作站、推进首席技师制度、实施技师或高级技师集中培养研修工作的扶持政策。

  (八)鼓励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托经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用人单位新招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省内外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采取直补企业方式,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市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努力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九)构建创业培训体系。要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形成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创业辅导的创业培训体系。以树立和强化创业意识为目标的创业引导培训,侧重启发学员产生创业想法;以创业项目选择、论证和运作为重点的创业指导培训,侧重教授如何创办企业;以提高创业者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核心的创业辅导培训,侧重帮助创业者研究改善和扩大企业之道。创业引导培训面向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处于毕业年度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培训面向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辅导培训面向处于创业初期(申领营业执照后18个月内)的创业者,受培训者一般应为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带头人。

  (十)抓好创业培训组织实施。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通过理论教学、案例分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专家参谋、参加创业见习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各市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使用的系列创业培训教材,结合实际抓好本地化创业培训大纲的开发工作。要开展好专业师资的培训工作,坚持创业培训师资的持证上岗制度。各市要组建创业培训教研室,开展好师资培养和教学研究工作。要完善创业培训的基础条件和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市可以搭建创业实训信息化平台,满足受培训者的需要。要抓好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团、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融资、创业孵化等其他创业服务的衔接和配套,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扎实做好职业培训管理监督工作

  (十一)推进职业培训实名制和全过程管理。管理部门要严把报名关,通过使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到对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受培训者实行实名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课表备案、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等制度。大力推进培训教室远程视频监控和培训过程查验《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指纹识别等技术监督手段的应用,依托全省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机构之间、培训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严格执行相同培训项目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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