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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3
【实施时间】 2011-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六)严格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要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形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切实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将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更改为辽宁省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地税、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十八)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市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2011年到2020年的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做好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制定工作。

  (十九)加大表彰宣传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省级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命名的技能大师、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大力宣传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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