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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责任 (一)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和瓦斯治理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工作专班,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要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形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加强瓦斯防治工作检查力度,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煤矿建设标准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十二五”期间,按规定全省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在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加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淘汰进度。 对瓦斯灾害严重、现有条件下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小煤矿,要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保留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三、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六)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要求按突出管理的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对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必须符合防突规定。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七)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八)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鉴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检测机构和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