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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强化煤矿通风系统管理。 煤矿企业要优化巷道布置,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复杂、通风阻力大的巷道必须实施通风系统改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可靠、传感器数量不足的,必须实施安全监控系统改造。 (十)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 四、加大瓦斯防治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三)支持和规范瓦斯防治技术服务。 加强专业瓦斯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煤矿通风和瓦斯监控、检测、防治、技术咨询等服务,拓宽业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与专业瓦斯技术服务机构建立长期技术服务关系。 五、加强瓦斯防治安全监管监察 (十四)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 突出抓好煤矿瓦斯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突出防治、煤尘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全面排查事故隐患,隐患一经发现,要现场责令停产整改,重大隐患由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十五)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通风系统、运输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申请。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七)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