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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豫交[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详见附表)。

  基本信息由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填报,外省的企业经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我省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我省的企业经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我省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履约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作用,受到我省市级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形成的表彰奖励以及通报表扬等文件应及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我省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质量、安全、工期、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我省市级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参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形成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等文件应及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由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首次进入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对其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填报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并且完整清晰可辨。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信用信息上报厅航务局;

  厅航务局复核、汇总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信用信息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基本信息初次填报的时间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单位身份明确后一个月内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其他当事责任主体应在订立合同后一个月内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三)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实施项目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在本细则实施之后一个月内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各市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以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主要当事责任主体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等确认文件。最后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各市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提供。建设单位对主要责任主体的通报批评,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给予处罚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直接采用。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省交通运输厅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外,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在建项目信息情况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承担项目情况和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七条  厅航务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的全省水运建设项目综合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专项督查、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并保证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征集的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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