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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依法治林,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 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从生态和产业“两大体系”建设的根本需求出发,建立健全林业法规政策体系。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营林意识,进一步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健全林业行业管理体制。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先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严禁无合法编制人员上岗执法,严禁违规使用罚没款。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加强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建设,加大对林业基础性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林地资源管理。采用高新技术手段调查林业资源,并以最新的资源数据合理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科学使用林地资源提供依据。建立林地资源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建立占用征收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林地程序和管理办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占用征收林地,严禁违反法律规定规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严禁自行将林地认定为其他地类,严禁规避法定审核审批程序将单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拆分申报、审批。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责任目标考核,确保林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三)加强林权管理。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步伐,特别要及时做好退耕还林、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林权变更与林权证换发工作。对依法完成林权登记发证的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凡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采伐森林或林木、森林资源流转等手续均须以林权证为依据,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木材流通管理。认真落实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制度。优化我省木材检查站布局,积极探索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切实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规范木材检查站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禁止超范围超权限检查,杜绝“三乱”现象。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名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严格落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各地要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对以木材为原料的经营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对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蓄积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由省林业厅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坚决取缔非法、违规经营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确保木材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六、健全机制,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责任制,各地区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履行工作职责。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监督,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监督采伐限额的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依法严肃处理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行为,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推进林业事业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林业厅将对各地执行采伐限额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附件:辽宁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略) 省林业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