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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年度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二十)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收回超标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对在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过程中弄虚作假,超提、超发薪酬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年薪。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直至全部年薪。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除依法依纪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直至全部年薪。 五、明确监管职责 (二十一)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政策,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区间,审核认定省属国有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二十二)省人社厅是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综合管理部门。省政府国资委和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部门,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其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由企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薪酬审核部门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汇总后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 六、认真组织好实施工作 (二十四)省人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不断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薪酬审核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审核,并及时报备薪酬审核结果,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