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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商务局 2011年11月)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促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生猪屠宰行业规划,加快加工销售配送体系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22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商务局南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0〕268号)文件要求,围绕实现生猪屠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的目标,开展我市规划调整工作。

  

  积极稳妥开展全市生猪屠宰行业规划布局新一轮调整工作。对全市现有41家定点屠宰场有计划地分批逐年关停,力争2013年完成屠宰场压减任务和行业布局调整,实现我市生猪屠宰行业“1+4”(雨润集团在六合横梁投资兴建年屠宰量300万头生猪的现代化企业,加上保留并提档升级浦口、江宁、溧水、高淳4个中心屠宰场)的发展规划布局。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布局积极推进,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逐一审核现有生猪屠宰企业,通过关停、改造、转向等方式,逐步减少现有屠宰场数量。

  

  全面开展我市猪肉加工销售配送体系建设。按照“区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批销点,村村有连锁店、专卖店”的网点布局要求,力争到2013年,基本实现全市猪肉配送中心、乡镇批销点和农村猪肉连锁店、专卖店的建设目标,使我市“放心肉”市场覆盖率达100%。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快配送网点布局建设、推广现代经营管理模式、培育发展肉类冷链流通等手段,打造新型猪肉流通网络,保障城乡居民供应。

  

  二、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规程,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商务部门要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做好全市生猪屠宰规范管理工作,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屠宰管理制度,落实屠宰厂(场)负责人对出场肉品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的制度。

  

  建立健全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须严格查验其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和“一证一标”(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凡经过长江三桥和潘家花园收费站的运输生猪,必须查验其畜禽检查消毒站消毒章。

  

  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屠宰生猪,并对出场产品进行检验,执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猪肉流通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疫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信息,为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

  

  建立健全肉类产品召回制度。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出场的产品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停止屠宰,并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同时召回已经上市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客观存在的代宰情况,商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进场调猪经营户进行管理,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进场调猪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落实调猪经营户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调猪经营户的教育,要求其主动接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并接受商务、农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不接受管理、不遵守制度的调猪经营户,经教育仍不改进的要坚决清理出场,对违规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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