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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年级4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年级4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1〕84号)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年级4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本市高考改革的推进进程,鉴于2012年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科目已设置口语测试,2012年不再专设高考口语测试。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年级4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年级4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7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年级4门科目考试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试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年级4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上述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25号)执行。

  

  语文、数学、思想政治以书面笔试形式进行。外语除书面笔试外,另设口语测试,笔试部分含听力测试,口语测试单独组织。语文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他科目书面笔试时间均为90分钟,外语口语测试时间为20分钟。

  

  2012年考试日程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年级考试科目
1月9日每场20分钟;上午8:00起开考,下午13:00起开考高三外语口语测试
3月24日9:00-11:00高三语文
13:30-15:00高三思想政治
3月25日9:00-10:30高三数学
13:30-15:00高三外语


  语文、数学、思想政治科目考试满分各为120分。外语笔试(含听力)满分为100分,口语测试满分为20分。

  

  各科目书面笔试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成绩再分为a、b、c、d四个等第,a等约占20%,b等约占30%,c等约占25%;“不合格”以卷面成绩60分以下或者约占2%。

  

  外语口语测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成绩再分a、b、c、d四个等第。以测评标准来评定成绩。

  

  二、考务管理

  

  (一)报名与报考

  

  1.具有上海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下同)学籍的高三学生均需参加高三年级的学业水平考试,无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口语测试的对象增加报名参加2012年高考的社会考生。

  

  2.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将于2011年11月启动,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

  

  3. 2011年完成报名并获得报名号的学生,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由其学籍所在学校统一进行报考,学生本人核对签字确认报考信息。

  

  4.留级、复学、转学等学生的报名

  

  (1)本市高三年级在籍学生中留级、复学的学生,均须报名参加2012年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科目考试。未参加过高一年级2门科目或高二年级4门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可以申请参加,具体报考工作以2012年该两个年级学业水平考试报考政策为准。

  

  (2)符合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由外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高三年级在籍学生,可持原省级考试机构盖章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予以确认,成绩一经确认后不再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本人如要申请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其在外省参加的相应科目成绩本市将不再予以确认。2011学年第一学期由外省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高三在籍学生,必须参加2012年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科目考试。

  

  (二)试卷保管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第2号)第三条第5款,“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于机密级事项。试卷根据保密规定印刷,试卷的领取和保存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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