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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年级4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考试安排

  

  书面笔试考试按照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考务要求,在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进行。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区内学校的考场编排,考场编排须按科目随机编排。外语口语测试由市统一组织,并按指定要求编排。监考教师由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本校教师回避监考本校学生”的原则进行安排。

  

  (四)评卷安排

  

  学业水平考试书面笔试科目和外语口语测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工作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成绩处理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应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质量监测和成绩报告的有关要求,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成绩统一发放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发放到学校及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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